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双上臂和单大腿缺失。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一览表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一览表:
1、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条,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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