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是什么
时间:2023-06-24 08:04:45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第2款“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更为细化,“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一、产品质量标准怎样编写

所谓标准,指的是衡量某一事物或某项工作应该达到的水平、尺度和必须遵守的规定。而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称为“产品质量标准”(Prodct

qalitystandard,Targetlevelofprodct

qality)。对企业来说,为了使生产经营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则从原材料进厂,一直到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检验标准作保证。它不但包括各种技术标准,而且还包括管理标准以确保各项活动的协调进行。

现行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从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以及其它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其中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它成立于1947年,到2002年它已有117个成员,包括117个国家和地区。ISO现已制订10300多个标准,主要涉及各个行业各种产品的技术规范。IEC也是比较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它主要负责电工、电子领域的标准化活动。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1988年,我国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87年发布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等国际标准仿效采用为我国国家标准,编号为GB/T10300系列.它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有较大的差别。

从199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编号为:GB/T19000-ISO9000系列,其技术内容和编写方法与1509000系列相同,使产品质量标准与国际同轨,以利于适应“复关”形势。我国的国家标准是采用等同于现行的ISO9000:2000标准,编号为GB/T19000-2000系列。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又称为部颁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当某些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则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产生的。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只能在企业内部适用。

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称为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产品质量特性一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强度、硬度、化学成分等;对于难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适、灵敏、操作方便等,则通过产品和零部件的试验研究,确定若干技术参数,以间接定量反映产品质量特性。

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规定: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1)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2)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3)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5)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7)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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