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规范调整,调整范围、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6年度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6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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