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一个药房在患者没有受到任何危害或病情受到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向患者致歉,并尽量取得患者的谅解。如果已经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简而言之,药房需要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向患者致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患者没有受到任何危害或病情受到任何影响,我们将在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向患者致歉,并尽量取得患者的谅解。如果已经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
患 者 药 房 索 赔 , 药 房 员 工 需 负 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对患有疾病需要用药的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和医疗条件,合理调配药品。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认为药品用法用量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异议。
因此,药房员工在患者药房索赔时,需要对患者病情、医疗条件以及药品用法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患者提供合理的药品调配建议。如果药房员工在药品调配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导致患者用药不适或出现不良反应,那么药房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药房在患者药房索赔时,需要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患者提供合理的药品调配建议,避免患者受到危害。同时,药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是药房员工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销价格、购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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