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一、什么样的罪行才会被网上通缉
只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逃离公安机关的控制,公安机关均可以将其输入公安内部网上追逃人员系统(即网上通缉)。
这种通缉行为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并不能代表什么。因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罪名都可以采用这种手段。
被上网通缉者归案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被通缉者是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跟普通的作案后在逃的自首情况并无二致。
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在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以及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情况。
对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认为,上网通缉后各地侦查机关都会信息共享。
各地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此时对“侦查机关”的理解掌握应该是一个概括性、泛指的概。
发布通缉令的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应该视为所有侦查机关都已经掌握,嫌疑人如果是因为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的,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
二、发布通缉令注意事项有哪些
1、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2、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3、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4、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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