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限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条文注释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这里的“限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馆、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行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限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路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限定。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行驶员不离开行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任意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无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范围内,就能够临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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