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事情;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现在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现在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提供所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复议决定的有关法律规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1、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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