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绿色采购制度
时间:2023-06-28 20:22:10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了确保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缜密性和严谨性,环境标志认证部门在认证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认证程序,科学公正地做好认证工作,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一、运输公司进项发票主要包括哪些

运输公司进项发票主要包括加油费,通行费,维修费,购进车辆的进项税额等内容。

增值税中列计进项税额的发票叫做进项发票。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途径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可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 对于开展了网上认证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在自己单位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完成认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发票可以在网上认证,也可以到税务局认证。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二、安徽省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

《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基本原则、组织体系、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一)林长制目标要求。《意见》提出在合肥、安庆、宣城等地先行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在全省推开,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为实现森林资源有序利用、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提供制度保障。到2021年,全面完成林业增绿增效行动计划,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到2030年,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更好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有机统一,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二)林长制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坚持创新发展、改善民生,坚持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五个基本原则。(三)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域设立林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县级以上建立相应的林长会议制度和林长制办公室。省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四)林长制主要任务。根据我省森林资源特点,按照问题导向,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实行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二是推进城乡造林绿化,到2021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三是提升森林质量效益,不断增强森林生态服务、林产品供给和碳汇能力,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民致富;四是预防治理森林灾害,重点抓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是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五)林长制保障措施。《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相关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承担林长制办公室工作的部门及责任人员。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生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全社会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推进美丽中国和美好安徽建设。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

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

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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