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负责人表示,新规定还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担保市场监管责任和市场各方行为的规定》,明确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担保的用人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将担保函原件送市或者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保管,并规定当事人取回保函原件的程序。北京从1998年开始,在国家大剧院、新首都博物馆等一批重点工程中开展工程保障试点。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北京试点走在全国前列,但目前的工程担保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这不仅增加了建设项目的风险,但也导致建设单位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不信任。一些专业担保机构超越自身实力包销,一旦债权发生,债权人将面临较大风险;一些专业担保机构为了占领市场份额,进行价格竞争,干扰市场秩序。
另外,一些施工单位不愿意承担工程款的担保责任,只把担保作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种手段,而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施工单位或减轻自身资金压力,配合施工并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收回保函;也有一些施工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工程款保函掌握在自己手中,不给施工单位,造成部分施工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与收到的工程款保函金额不相等,严重影响了工程担保的作用。
担保是指保证人在建设工程发包和施工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或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代表债权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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