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被告一定要出庭
侵占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会要求被告出庭审理案件,被告是一定要出庭受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自诉人(自诉人不应再承担提供被告人下落的义务),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三、自诉案件被告人不到庭的原因
1、被告人有意逃避法律制裁。刑事犯罪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同于民事、行政责任,一般采取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被告人往往惧怕法律的制裁,害怕被剥夺人身自由,不愿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故意隐匿或逃匿。
2、对自己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有的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实施犯罪行为后并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意识到可能构成了犯罪却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接到法院的传票时,不以为然,照样在家务农干活或出外打工。法院得知被告人在家,到被告人家送达时,被告人遂翻墙逃走,或闭门不见。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帮助被告人打掩护,不愿配合法院的工作。
3、被害人起诉不及时,贻误传唤时机。侵害发生后,被害人一般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处理时,认为系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立案。为节约警力,遂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转而向法院起诉时,距案发时已过数天,被告人因未受到任何强制措施的制约而逃匿。
4、强制措施采取不及时,致使被告人有机可逃。法律规定的法院所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许多时候不能起到限制被告人自由的作用。根据刑诉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从法律规定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上述四种强制措施。如果案件还未进入审判阶段,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等立案后,案件大多在法院未送达出诉状时,被告人就有可能已经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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