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已付款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等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方违约,守约方已付款项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返还,也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果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构成违约的条件
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任何违约行为都会导致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
三、违约金的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违约金须在合同中约定,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只要约定明确,违约方就应承担违约损失,缴纳违约金,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没有异议,那么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督促违约方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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