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庭审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讨论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
1、公诉人提交的所谓“卖淫人”证人证言存在严重错漏,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本案公诉人提交了3名所谓“卖淫人”证人证言。证人吴xx在卷宗第51页只有签名“吴某英”,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与公安部规定写明保障了证人饮水与必要的休息,也没有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不能排除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嫌疑,更不能保证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与证人陈述相一致。
2、出庭证人吴某美与两被告人明确否认有卖淫行为发生
庭审前的12月7日,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按照公安机关卷宗中提供的身份信息与联系电话申请公安机关询问的全部证人与办案民警出庭。法院没有通知办案民警到庭,开庭时说证人邱xx接到通知了拒绝到庭,联系不到吴xx、吴xx、王xx等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
1、本案严重依赖口供,被告人供述也明确否认涉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两被告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承认涉嫌犯罪,但在刑事侦查阶段没有被讯问是否涉嫌犯罪,在检察院讯问中明确否认犯罪行为。
2、侦查机关没有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提取证人证言,属于没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部分,在庭审质证中辩护人推翻了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而不是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收集的全部证据。侦查机关没有按照刑事办案程序向证人做出过讯问或询问,因此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本案中抽调按照行政办案程序制作的证人证言,没有任何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属于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罪。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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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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