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但在被害人入房间前即被抓获属于强奸未遂还是预备
时间:2023-03-17 20:01:43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

2014年初,陈某通过某招聘网站结识张某,双方谈妥以有偿方式建立情人关系。2月上旬,双方先后两次约至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陈某均当场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在第二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陈某拍摄了张某的裸照及二人的性爱视频,并要求张某书写承诺保持长期包养关系的保证书,还摘录了张某手机通讯录中部分亲友的联系方式。8月,陈某要求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发现张某拒绝与其联系,遂向张某的多名亲友发送她在外面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证据等内容的威胁短信,并以发送裸照为由胁迫张某。后张某被迫答应陈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间之前张某借口打电话,让陈某先进房间,然后张某打电话报警将陈某抓获。

二、分歧

关于陈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通过发送裸照等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威胁行为已经开始,并迫使被害人与其来到酒店准备发生性关系,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陈某通过发送裸照等威胁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未开始实施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行为,故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预备。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般认为,犯罪着手认定的实质,是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而实行行为的开始是未遂犯成立的客观要件,即着手与犯罪未遂犯的可罚性其实是一体两面。因此,犯罪着手的认定也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也可以说犯罪着手的标准同时也是未遂犯的成立标准。就强奸罪而言,当行为人在具有性交的主观目的下,开始制造对妇女的性自主权产生紧迫的现实的具体危险时,便可以认为是着手,不必以行为人开始为性交行为为必要。具体而言,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掩口、挟持被害人,使其不得声张挣脱,便是着手。以灌醉酒等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当行为人将被害人灌醉而不知反抗时,开始实施与性交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为便为着手。

那么,对于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其着手如何认定?是否和其他两种手段行为一致?由于威胁手段不局限于直接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对第三人发出,比如向被害人的亲属发送其裸照进行威胁等。同时,威胁手段也不局限于行为人当面以口头形式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书面、电邮等方式提出。如果认为强奸行为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通过上述对以暴力、灌酒等其他方式的分析可以认为,强奸罪的着手无需等到行为人开始实施目的行为,可以在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时即为着手。而威胁也是手段行为,是否就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行为,就是强奸罪的着手?笔者不以为然。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犯罪未遂 最新知识
针对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但在被害人入房间前即被抓获属于强奸未遂还是预备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但在被害人入房间前即被抓获属于强奸未遂还是预备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