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
时间:2023-07-04 11:12:45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五千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

1、可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1)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恶意透支的限额认定

恶意透支的限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有效催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3、“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认定: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青岛信用卡诈骗律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来看,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对于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来说主要与涉案的金额以及信用卡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关。信用卡的使用情况首先需要满足法律的要求。除此之外,在使用的过程当中进行大数额的恶意透支也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并予以立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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