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强行破坏公私财产价值1千元以上,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价值2千元以上(2)多次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者、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异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况的6)。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寻衅滋事案件公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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