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依据:
1、《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依据同上);
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5、律师事务所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6、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注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定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审定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审定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注销的文书,通知律师事务所领取。同时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日。
许可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许可总时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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