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别人东西又卖给别人能构成诈骗吗
时间:2023-03-31 20:00:27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买了别人东西又卖给别人能构成诈骗吗

这种行为不是盗窃也不是诈骗,而是典型的一物二卖行为,是民法上的违约。你和第二个买家都可以主张他的违约责任。诈骗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是不是诈骗关键的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只是为了买更大的价钱,一般是不能认定诈骗的,属于合同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行为人在货物交付后是否继续和其他人有交易行为

一货二卖是否构成诈骗,也能从货物的交付情况进行判断。货物交付前发生的一货二卖,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还不明显。如果货物交付后,行为人继续和其他人有交易行为,则诈骗故意明显。

在货物交付前,行为人签订两份或多份买卖合同,最终实际履行哪份合同以货物交付为准。对于不能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等方式解决。当然,行为人也有可能在交付货物前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并收取货款,只向其中一方交付。货物交付前签订多份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诈骗,还要结合其他行为综合判断。

如果货物交付后,行为人继续和其他买主进行交易,则诈骗故意比较明显。因为货物交付后,行为人已无货物可交付,除非从前买主处将货物要回,但这需要前买主的同意与配合,在行为人的可控范围之外。比如行为人已经将房子卖给甲,并已过户完毕。此时行为人再将房子卖给乙,则显然不可能履约。在行为人手中无货的情况下,继续和其他人进行买卖交易,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买主被欺骗并交付货款,则诈骗行为完成。

所以,行为人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发生在货物交付前还是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交付前签订多份合同则存在无罪的可能性,在交付后再继续交易则基本上构成诈骗罪

二、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综合因素的判断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要素

1、行为人有无向各买主明示交易的全部情况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货二卖涉及多方交易主体,行为人是否向各买主明示所有的交易是第一个判断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

如果行为人向所有参与交易的买主,特别是后交易的买主明确告知了交易的实情,表明其有解决纠纷的诚意和行为。相应的,当各买主了解全部交易实情时,必然会对如何处理有应对和解决行为,比如解除合同、停止付款或者要求返还货款等。不管最终货落谁家,其他买主也可及时止损或挽回损失。比如,行为人已经和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觉得卖低了,又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告知乙和甲签约的事实。行为人对乙如实相告,必然促使乙更加谨慎地进行民事交易,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两个合同的问题。

相反的,如果行为人不告知实情,在各买主之间相互欺瞒,使各买主都误以为自己是唯一的交易方。则行为人有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信息不互通非法占有各买主的货款。

所以,行为人是否告知各买主交易实情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的第一个要素。当行为人明确告知各方交易实情,即表明了其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也意味着会有解决纠纷的后续方案,这个事情无论后续演变成什么结果,从犯罪构成来讲,行为人都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2、行为人在货物交付后是否继续和其他人有交易行为

一货二卖是否构成诈骗,也能从货物的交付情况进行判断。货物交付前发生的一货二卖,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还不明显。如果货物交付后,行为人继续和其他人有交易行为,则诈骗故意明显。

在货物交付前,行为人签订两份或多份买卖合同,最终实际履行哪份合同以货物交付为准。对于不能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等方式解决。当然,行为人也有可能在交付货物前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并收取货款,只向其中一方交付。货物交付前签订多份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诈骗,还要结合其他行为综合判断。

如果货物交付后,行为人继续和其他买主进行交易,则诈骗故意比较明显。因为货物交付后,行为人已无货物可交付,除非从前买主处将货物要回,但这需要前买主的同意与配合,在行为人的可控范围之外。比如行为人已经将房子卖给甲,并已过户完毕。此时行为人再将房子卖给乙,则显然不可能履约。在行为人手中无货的情况下,继续和其他人进行买卖交易,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买主被欺骗并交付货款,则诈骗行为完成。

所以,行为人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发生在货物交付前还是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交付前签订多份合同则存在无罪的可能性,在交付后再继续交易则基本上构成诈骗罪。

3、一货二卖表现在签订合同上还是收受货款上

行为人一货二卖如果只是表现在签订合同上,并没有收受货款,则诈骗故意不明显。如果行为人不仅签订了合同,还收受了两笔甚至多笔货款,则诈骗故意明显。

行为人和多名相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没有收受货款,或者仅收取了定金。此时行为人还可以将一货二卖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同其中的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此时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还不明显,毕竟合同只是成立,但还没有履行,双方可以经协商解除。

但行为人如果收受了两人以上的货款,则诈骗故意明显。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只收取一份货款。如果同时收取两份或多份货款,则有诈骗的可能性。如果先后收取两份货款,应该将前买主的货款退回后再收取后买主的货款。因为货款交付后即意味着履约完毕,此时解除合同、恢复原状比较困难,必须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和配合。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当收取两份以上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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