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今日对某某奶粉相关责任人王某某等人作出了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裁定:王某某、洪某及陈某获得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
2008年10月,因受某某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影响,福建晋江公司以乳制品滞销为由,将合计1300余件特级和三级某某牌全脂甜炼乳退回上海某某乳品有限公司。事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某某、总经理洪某和副总经理陈某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上述退回的某某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超标,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退回的某某牌全脂甜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
今年3月3日,王某某、洪某及陈某分获一审刑罚。判决后,王某某和洪某以自己对生产过程不知情为由、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各自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洪某及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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