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不受《民法典》的调整,属于同一主体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民法典》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甲公司与其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关系不受《民法典》的调整。甲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属于同一主体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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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指出了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不受《民法典》的调整,而甲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属于同一主体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同时,《民法典》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甲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不受《民法典》的调整,而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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