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郝先生与朱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各占50%份额,贷款双方按所占比例偿还。郝先生不同意,随后又起诉要求判决房屋归他所有,已偿还的房屋贷款、供暖费和物业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期间,经郝先生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结论为房屋现值8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郝先生所有,郝先生向朱女士支付29万余元房屋折价款,朱女士给付郝先生房屋贷款、供暖费、物业费9000余元。但朱女士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
二审期间,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找当事人谈话,力求调解结案。其间,双方均提出自己在北京目前没有住房,尤其是朱女士,她提出自己带小孩,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她将无家可归。为保障房屋分割的公正性,法官决定采取“拍卖”的方式,由双方竞价取得该房屋。
开庭时,郝先生一方首先提出“要房子,给对方45万”,朱女士思索后表态称“我要房子,给对方46万”。接下来,双方在坚持要房子的前提下,把给对方的钱数抬到了47万、48万、50万……经过数轮竞价,最终朱女士一方出价“60万,一年之内支付”,郝先生一方不再叫价。
就这样,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签署了调解协议。朱女士对法官表示非常感激,称赞法官的这一巧妙做法保护了妇女儿童权益。郝先生认为房屋的分割非常公正。
全文5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