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购、供应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安全责任不够明确,或者知道安全责任而没有得到切实履行,根本原则是责任主体领导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人员不足.安全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任意压缩约定工期,无证上岗,无施工方案,无审批,安全交底不履行,安全检查不执行,安全隐患不整改,越级或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等。特别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放在首位,往往专注于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条件、安全保护和环境的改善,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为代价。
二、建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主要原因有:
1.一些地区安全生产费用根本没有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成本中。
2.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任何安全费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导致建设主体单位钻空子,无法保证安全条件。
三、安全生产把关不严
l.施工现场设施不齐全或滞后,安全条件恶劣。
2.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
3.施工安全设施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4.施工安全检查或巡查不严格或流于形式。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
6.施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没逐级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具体,不明确,不履行书面签字记录。
7.安全危险源没建立档案,无控制、处理方法。
8.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许多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检查上,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措施。
1.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差.法律法规常识不熟悉,原则性不强。
2.监督管理任务不明确
3.监督管理手段不强硬。
4.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处罚,造成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五、主要对策
1.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绝不手软,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罚款等手段,并召集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说服教育,直至有关单位和人员彻底落实人工、资金、期限整改,同时,按相关程序处罚和落实专人复查。
2.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要坚持原则,懂法执法。不管什么原因.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市场,杜绝无证施工等现象。
3.严格建筑施工队伍准入请出制度。对施工单位年审不合格或没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的,不准其参加施工招投标,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掌握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使用、检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强制各安全责任主体严格执行,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单位,立即停工整顿,挂黄牌警告。
5.强制实行建筑意外保险制度和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安全和权益。
6.严格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杜绝唯利是图使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等现象。
7.保证安全资金投人和工程进度款正常拨付,主管部门严格督促,不准挪作他用、或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8.严禁违法发包、越级承包和违法分包等现象。
9.严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10.建立事故危险源档案,发现安全隐患,制定有效措施.定期、定人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并做好演练和记录工作。
12.健全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不让违法违规企业进人建筑市场。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探索,不断改进,采取有效的对策,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才能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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