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没收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有何区别?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不同是商标异议是他人对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的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去权利,只能向商标局提出;而商标争议可能是商标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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