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触犯《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首先酒驾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因为酒驾造成一人死亡,满足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酒驾致人死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撞死人之前的酒驾已经驾驶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则在撞死人之前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情况下要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最高位拘役,数罪并罚后只执行有期徒刑,所以数罪并罚的结果最高量刑也是有期徒刑三年。
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现在上路的电动车,如果交警对其进行实际测量的话,应该是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机动车的管理条例来进行处罚;但是如果交警是按照电动车的出场的标准来进行判断的话,应该是属于非机动车辆,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来算就可以了。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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