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医疗救治物质保障服务合同的客体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生命健康维护权,强调保护人的最基本权利。伤员生命健康维护权有源于《宪法》公民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有生命健康自我维护权,后者包括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和选择医生的权利等,但紧急情况时除外。伤员生命健康医疗维护权是通过医疗技术服务和医疗费用的支付实现的,如果只有医疗技术服务,没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物质保障或者如果因没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物质保障,而不能获得医疗技术服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安全是没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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