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
(1)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转让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专利转让人必须具备专利的所有权,对于隶属于企业,组织的专利,进专利的转让须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准备向国外企业,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必须经过批准,合同签订完毕之后,须经过专利局的公告后,合同权益方可生效,一旦合同生效,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一并转移至受让人。
2、专利技术转让的前提是:转让的目的是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得为了垄断技术来获取专利。
3、在专利转让的过程中,专利让与人必须确定受让人获得的完整的专利技术知识,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中应当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受让人对于专利的完全掌握。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才有效,专利权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签订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且专利转让只能转让给一人或一个单位,不得同时转让给两人,两人以上的受让人。
5、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所实施的发明创造,在实施后应该予以停止实施,对于专利转让之前,专利权人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转让合同,在转让之后,其合同仍然有效,其相关的权利以及义务,将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三、专利转让合同的约定事项:
①、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
②、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③、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④、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
⑤、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其它技术资料。
⑥、价款及支付方式。
⑦、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⑧、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明确所共同接受的技术合同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