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法律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同意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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