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保险免赔拒赔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除了该免责条文之外的其他交通事故,即便存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交强险对于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尤其是保险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有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这导致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一样,成为交强险拒赔的最突出的理由。从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相对于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及事故发生后得到补偿的可执行性及保险分担社会风险而设立了交强险这一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出发,纵观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人民法院判决交强险赔偿的案例占多数。
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死亡并且驾驶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责或全责,这时在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该驾驶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驾驶人主动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争取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后,不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当驾驶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肯定是拒赔。在这种情况下,交强险应向驾驶人赔偿。
醉驾撞死人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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