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是否成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时间:2023-08-19 12:20:16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将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委托给第三方。这些情况包括: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除以下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将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委托给第三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 委托代履行: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这么做?

委托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将一定的行政行为委托给特定的第三方代为履行。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为:

1. 委托代履行事项属于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代履行条件;

3. 经过法定程序,获得被委托人的同意;

4. 根据委托代履行的性质、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按照委托代履行的要求,代为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委托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将一定的行政行为委托给特定的第三方代为履行的一种方式。在实施委托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委托代履行的作用,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在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委托代履行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事,避免滥用职权,同时保障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委托代履行的作用,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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