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定责的标准:
1,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确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同样,并非所有无接触交通事故,司机都应承担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事故的原因;
2,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角度来看,被认定为责任的司机都有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过错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如非法停车、乱用远光灯、让路不让路等;
3,同时,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骑自行车的人受伤最多。骑自行车的人也很委屈。摔倒是为了避免对方,但必须承担责任。这也取决于骑自行车的人是否有过错;
4,除了非法载人、刹车失灵、速度过快等原因外,在紧急情况下往往会采取不当的措施。因往是事故的最低原因之一。
无接触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一、无接触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1、无接触交通事故逃逸处理如下:
(1)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则不承担责任;
(2)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根据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来判断双方当事方的责任;
(3)如各方都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则均不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1、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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