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并经股东决议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现作如下规定:1.公司股东可以将原出资人民币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转让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
(2)受让人应于年月日前向转让人全额支付人民币10000元
(3)截至年月日,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已清账,无隐瞒,并经双方确认。自年月日起成为公司股东,承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
本公司股息收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股息,受让方应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5.自转让之日起,该股东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对外活动
Vi.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一份,公司档案一份,本合同一式两份,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股东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转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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