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遗弃武器装备罪;
9、遗失武器装备罪;
10、遗弃伤病军人罪;
1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玩忽职守罪等。
一、不作为犯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不作为犯罪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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