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报告原颁发护照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并经核实,予以补发护照。
(二)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向我驻外使馆(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酌情发给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坚持面见申请人制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领证照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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