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二)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为受到损害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八)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九)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监事会也可以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为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正常的经营,保证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领导层正确执行职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害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了公司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在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常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和董事会应当并肩作战,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整个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调查、审查公司经营状况,检查各项财务状况,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监督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监督公司的计划、决策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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