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将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35%;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新的抚恤金标准相比以前大幅提高。同时,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还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服刑人员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六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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