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显示组织中用户的成员资格。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某一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两者关系如下:
(1)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规定的特定质量;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具备检测或监督商品或服务特定质量的能力。
(4)证明商标开放,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具体质量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集体成员就可以使用,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中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集体商标。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此可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可以转让,但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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