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时间:2023-02-17 11:11:05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因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为两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五)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法院向我们表示由于案件复杂而无法在审限内作出判决,因此建议我们以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情况,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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