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可以视为债权转让通知。法律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里,通知系单方的法律行为,通知方式并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也可以是登报形式,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
1、准物权行为模式。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此种模式通知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一旦相对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便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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