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
时间:2023-06-09 17:22:25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商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随之,总有一批有限责任公司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二种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二、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参加年检,多为有意为之,多数原因为对欠债较多,故意不参加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从而逃避债务。

这部份籍此逃避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为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忘记了《公司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进行清算的义务。《公司法》对清算有着特别严格的程序——成立清算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债权进行登记,然后清偿债务;若资不抵债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法定的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

事实上,股东不以个人名义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是有前提的,即合法经营。在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甚至私分公司的财产,是违法的。股东的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债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

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损害债权的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债权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即须有合法的债权存在;行为人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行为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事实。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债的往来中作为主体存在,但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清算,不偿债,或不申请破产,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便成了债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债的关系的第三人。股东便应承担起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形成诉讼时,债权人可以股东为被告而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债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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