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问题股东是否有责任需要区分开来,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恶意逃避债务的;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第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第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第六、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第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第八、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第九、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第十、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一、法人跟股东的风险区别
股东的风险承担: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人承担的风险:以法人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欠债是不是可以用股东名义帮忙还
公司欠债股东不需要代还。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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