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如果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向债务人讨债不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追债。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作出。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放弃继承时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因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务人有三种处分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免费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前存在的财产),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后发生的财产)。
放弃的是继承权。虽然也会减少债务人的财产,间接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放弃继承权只会阻止债务人未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而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有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产生的财产权。如果允许撤销,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利益,干由。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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