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一)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二)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四)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五)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六)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七)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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