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稽核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3、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一、社保稽查的程序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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