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摩托车将同乡张某撞伤,因无钱治病,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索要医疗费治病。目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医疗费2千余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未发生手术费用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0年4月3日8时,张某步行至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铁道桥时,被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到。交通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到良乡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治疗期间当张某向李某索要医疗费用时,李某却拒绝给付,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4万元。
庭审上,李某否认张某所说的事实,称他并不是肇事者,肇事者另有其人。事故发生时,同乡郑某赶着马上也在路上行驶,是由于马受惊了,才造成张某受伤的。最后,李某表示他也没钱赔。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共计4千余元,被告李某已向原告支付过2000元,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2千余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未发生手术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于当事人主张尚未发生的手术费,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医疗费用是确定并必然发生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手术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原告只能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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