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郭先生花50万元从王先生处买得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又花费10万元装修。但一位姓杨的男子却找到郭先生,称自己是房主,其早在半年前以30万元的价格从王先生手里买下这套房子,并交付了定金7万元。
二人闹上法院。法院受理期间,竟出现了第三个房主—赵女士。其自称一年前以15万元价格买下王先生的房子,并预付了5万元房款。
经法院查明,发现王先生一房三卖,一栋房子签了三份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三人都主张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
律师说法
赵律师表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三份房屋买卖协议都是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手房买卖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房多卖情形。依据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如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原则上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杨、赵二人虽然早于郭先生签订了合同,并支付相应钱款,但却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房屋应归郭先生所有。二人只能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获得经济赔偿。
律师提醒
双方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严格确定合同内容,如房屋状况、付款方式、交房条件、解押手续、买卖合同备案过户、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等。
特别是在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适当的违约责任,增加卖房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减少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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