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29 09:23:22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证据是定案和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分子的依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要求,为准确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这类犯罪以及所犯何种罪名,应重点查明以下证据问题: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由直接故意构成,证明犯罪主观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侧重讯问: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态度、主动程度;有共同犯罪的要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以考察其主观态度。在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直接故意的间接证据: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场或转移、运输、出售犯罪对象现场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语言及客观行为,以此证实其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犯罪对象出让或出卖的书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杀害犯罪对象时的目的,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希望或追求猎捕、杀害的,行为人的目的可能是出卖、自食自用、馈赠或取乐;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犯罪对象收购、运输、出售的书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犯罪对象时的目的,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希望或追求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人的目的可能是谋取暴利、食用或其他目的。

关于非法狩猎罪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直接故意的证据,主要有非法狩猎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当然也要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语言及客观行为,包括事先进行踩点、选定犯罪目标,并制作相关现场的勘查笔录,提取足迹及相关物证,以此证实其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社会生活经验,履历方面的证据,以辅助证明其犯罪故意。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对象的猎捕、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或非法狩猎存在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证明作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转移、运输、出售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重点讯问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有关情况;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尤其是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地弓、地枪、下套、武器、车辆、炸药、毒药、烟熏、放电、网具等;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非法猎捕、杀害犯罪对象或非法收购、转移、运输、出售犯罪对象的特征、数量、价值,还包括非法收购、转移、运输、出售犯罪对象的来源、制作、加工的过程;非法猎捕、杀害作案的详细经过;非法猎捕、杀害获得的赃物的处理情况,如自用、出售、赠与、取乐等或非法收购、转移、运输、出售过程中对犯罪对象的处理情况,如谋取暴利、自用或其他目的等;共同犯罪的,对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应详细讯问,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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