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开办中老年活动中心为名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被释放后,当地检察院以刘某是聚众赌博的组织者,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请问,刘某的赌博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可否折抵刑事处罚?
读者李俞
李俞读者: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而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制裁方法。这两种制裁方法不能相互替代,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但该法第二十八条又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因此,据你反映的情况看,本案中刘某的赌博行为如果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而该行为又已受过行政处罚,则在执行刑事处罚时就应将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折抵相应的刑事处罚,即从刑事处罚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中减去行政拘留的15日,从判处罚金的5000元中减去行政罚款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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