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纠纷
1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各方在自愿、友好沟通、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具有以下特点。
(1)操作简单,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双方的妥协和让步,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得到更好的履行。(三)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第三人按照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陈述事实和推理,促使双方作出适当让步的方式,主动平息争议,达成协议,以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这里的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审判庭主持的调解和仲裁庭主持的诉讼、仲裁程序。建设工程纠纷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方作为调解人参与,调解人的身份不受限制,但双方信任的调解人更好。(2)能更经济、更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敌对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四)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仲裁,又称“仲裁”,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事实判决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端的解决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经和解、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建设工程争议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不仅体现在接受仲裁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基础,而且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许多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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