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有十三种价格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行为,具体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凡有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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