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给他人造成的影响,判刑的标准是5~10年不等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而影响到本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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