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黎某是某著名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2003年8月毕业后应聘到北京市某软件开发公司做程序设计工作。因为毕业于名牌大学,很受老板器重,再加上黎某工作认真负责,不乏创新精神,与他在一个组内工作的同事对他也评价颇高。3年之后,也就是2006年的8月,黎某的工资就由原来的6000元涨到9000元。
黎某拿到自己8月份的工资条时发现,虽然自己的工资已经涨到9000元,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却是以前的。黎某担心是否财务的工作出错了,自己的工资基数已经提高了,怎么养老保险费用没有变化呢?
黎某就这个问题咨询了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这才得知,原来扣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是以本月的工资作为基数的,而是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的。所以,自己本月的养老保险仍然是按照2005年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基数来进行扣除的。
案例分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企业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包括5项:
1.养老保险按提取缴纳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
2.失业保险按提取缴纳比例为1.5%,缴费基数为企业中方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3.工伤保险按提取缴纳比例按行业差别费率确定(0.2%至3%),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
4.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提取缴纳比例为9%+1%,缴费基数为企业中方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5.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提取缴纳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企业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凡涉及有关社会保险缴费以最新统计的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为计算依据。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